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黑田铺镇留云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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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37号 邵东市黑田铺镇留云庄园: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邵东市黑田铺镇留云庄园(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1MA4LXGFF5N,经营场所为邵东市黑田铺镇玉京村。经营者为唐作凌,█,██,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为▊▊▊▊▊▊▊▊▊▊▊,住██████████████)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10月25日,当事人与邵东县茶场签订《邵东县茶场园地租赁合同书》,租赁了邵东县茶场的林地,双方约定承租园地用于特色农业经营。承租期限为2014年8月1日到2029年7月31日。 2016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用途,开始建设餐饮服务等设施,2017年7月建成。 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测绘,邵东市黑田铺镇留云庄园餐饮服务等设施非法占用土地3241.16平方米,其中:工矿用地1208.4平方米、村庄用地847.23平方米、林地1185.53平方米。经套合邵东市空间规划的“三区三线”成果,该项目所占的土地中2093.33平方米土地位于“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另有1147.83平方米土地位于“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但没有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与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邵东市人民政府已将该项目纳入保留项目、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地上建筑或设施有混二占地77.56平方米、混一占地202.94平方米、钢构占地681.33平方米、水池占地155平方米、硬化坪占地1328.09平方米、其他设施796.24平方米。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邵东县茶场的土地(黑田铺镇玉京村)3241.16平方米用于建设餐饮服务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足以认定为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卫星云遥日新图; 2、询问笔录; 3、勘测测绘成果; 4、《接受调查通知书》; 5、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邵东县茶场园地租赁合同书》、《邵东县茶场土地租赁补充协议》; 8、邵东政函【2022】22号文件。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3241.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混二占地77.56平方米、混一占地202.94平方米、钢构占地681.33平方米、水池占地155平方米、硬化坪占地1328.09平方米、其他设施796.24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3241.16平方米林地按15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8617.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0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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