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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5210003/2021-00589 责任部门:水利局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信息类别: 发文日期: 2021-08-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时效性:永久 信息来源:水利局

省第7号总河长令!

    近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第一总河长许达哲,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长毛伟明共同签署了省第7号总河长令,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在省领导任河湖长的河湖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为构建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河湖管护体系奠定基础,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进一步推进我省水环境治理和质量改善。
    此次专项行动排查涉及的河湖为长江湖南段、洞庭湖、黄盖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浏阳河、渌水、洣水、涟水、耒水、舂陵水、舞水、酉水、溇水干流,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排查对象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以及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总河长令明确,今年8月底前,各市州制定工作实施方案,12月底,建立长江岸线(湖南段)、洞庭湖、湘江干流所有河湖排污口、排水口档案。按实施方案计划,基本建立省领导任河湖长的其它河湖排污口档案。
    总河长令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有关单位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党政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在整合部门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基础上,开展现场排查、资料核查,力求做到应查尽查。
    总河长令强调,各级党委、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市州总河长为排查工作的总负责人,要把加强排查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和生态文明建设内容,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各级河湖长牵头负责责任河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要加强统筹、调度、督导,倒排工期,压茬推进,确保按期完成排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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