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野鸡坪镇 >通知公告
索引号:4305210003/2020-00352 责任部门:野鸡坪 公开范围:
信息类别: 发文日期: 2020-03-0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时效性:永久 信息来源:野鸡坪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19〕1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直各单位,省、邵阳市驻邵有关单位:

《邵东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31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三个邵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邵东市村级财务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东市内各乡镇(含街道办、皇帝岭林场、宋家塘管理区管委会,下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含居委会、社区,下同)、村级党组织。

村所属企业(含专业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下同)和村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村工会组织、非控股企业由上级对口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三条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村设置会计账户,采用借贷记账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第四条  每个村在邵东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账户。

经开户行批准,村级账户可以同时开通活期、定期储蓄功能。

定期储蓄业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乡镇长(含街道办主任、皇帝岭林场场长、宋家塘管理区管委会主任,下同)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五条 村应当按月到代理核算中心报账,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当月入账。

办理转账业务时由代理核算中心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代理核算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到银行领取收付款凭证,督促指导报账员登记备查账簿,月末及时与开户银行、村报账员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代理核算中心在年终根据村制订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和结账转账,将所有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分村、分柜保管。

第六条 村财务审批流程:村级收支由经手人签署用途,报账员对收支票据进行初审,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在发票上签字,纪检员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村支部书记“一支笔”审批。村支部书记经手的开支,由村主任或乡镇财贸副职审批。

乡镇审核流程:乡镇财贸副职、代理核算中心主任、会计、出纳在报账单上复核签字。对所有工程项目支出、单个支出凭证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其他支出,乡镇财贸副职应当在发票上审核签字。

第七条 村报账员到代理核算中心报账时,应当分类填写收入报账单、支出报账单、备用金领用单、转账支出申请书等。报账审批单据由邵东市财政局统一规范印制发放。

第八条 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日常零星小额支出,其他支出实行银行转账支付。

备用金由报账员领取使用,一般不超过5000元。

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超过5000元的,应当经乡镇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超出限额的备用金占用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九条  现金支票由代理核算中心和村委会共同签发,只允许用于支付报账员备用金。签发支票时,加盖预留银行的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报账员私章、代理核算中心会计、出纳私章。

第十条  村委会财务专用章由代理核算中心主任管理,私章由相应人员自己保管,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由村纪检委员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理保管。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村取得各类收入、往来结算资金、代收代管资金时应当开具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第十三条  收取现金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次日送存。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

第十四条  严禁直接支付资金给村干部,所有安排到村的资金,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村基本账户。

严禁将与村、组、农户无关的资金拨付到村级账户,通过村级账户“过桥”。

严禁将村级收入、支出转移、隐匿到村属企业、参股企业、工会组织入账。

第十五条 加强收入票据管理,严禁乱开收据,不得互相转让、出借、调剂、代开收款收据,不得使用伪造、作废的收据。

对开错的收据,应当保持所有联次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票据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收款收据由报账员领取、保管和开具。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人员工资、村干部误工补助、会议费补助、补贴款、补偿款、慰问金等,应当造具工资补助发放表;因公出差应当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其它各项支出应当取得正式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所有支出应当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收款人与发票、合同上的收款人必须一致,严禁代签字、代领款,严禁垫付发票款。

第十八条  资金发生遗失、被盗、被骗等,一律先垫后查。严禁挤占、挪用、延滞支付村级各项资金。

第十九条  规范日常性支出。

1.村干部福利待遇:

村干部工资由邵东市委组织部、邵东市财政局按相关文件要求保障到位。

村干部参与抗洪、抢险、森林扑火以及处置重大突发性、紧急性群体事件时,经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批准,按不超过100元/人/天发放误工补助。

村干部电话费补助一律取消。

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在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购买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由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按省文件规定保障到位。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购买、补贴养老保险,严禁公款购买、补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为在职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和安康保险,每人每年总额控制在800元以内。

村纪检员工资为300元/月,列入邵东市财政预算,由乡镇纪委考核后,年终一次性发放。

2.会议费:村支两委会议、全体党员会议和支部“三会一课”不准发放补助。

党员组长会、村民代表会、人代会、妇代会等,按不超过5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非村干部人员补助。

3.伙食费:召开会议以及抗洪、抢险、森林扑火、处置重大突发性或群体事件,超过正常用餐时间确需开餐的,应当填写用餐审批表,经驻村干部、片长、乡镇财贸副职批准同意,可以按20元/人/餐报销,就餐人员应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审批表作为报销入账依据。

国家公职人员在村用餐时要按规定标准用餐,及时结清餐费。

严禁向就餐人员发放生活费补助。

严禁开办食堂。

4.招待费:村级招待实行零接待。

5.报刊杂志费:邵东市委、市政府规定订阅的党报党刊费用由村级公用经费列支,其他报刊杂志费一律不能报销。

6.租车费:一般公务活动不准租车。

以下事项经批准可以租车:抗洪、抢险、森林扑火、维稳等重大突发性、紧急性事件;拖运农业生产物资、救灾救济物资、清运垃圾等;组织村民集体参加健康体检、疾病防疫等活动。

租车应当填写租车审批表,经驻村干部、片长、乡镇财贸副职批准同意。

7.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到乡镇政府出差,应当在乡镇政府食堂就餐,不报销伙食费;交通费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所在村到政府机关的路程远近,参照社会公共交通工具价格确定,并取得因公出差证明作为车费报销依据,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村干部因公到乡外邵东市内出差,乡镇到邵东市区交通费按乘坐中巴车的标准报销,市区内交通费10元/人/天;伙食费当天往返的每天补助20元;当天不能往返的,住宿费按80元/人/天报销,并凭住宿费票每天补助伙食费40元。

村干部因公到邵东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20元/人/天,城际交通费按乘坐中巴车、火车(硬席、二等座)的标准凭车票报销;住宿费邵阳市内按120元/人/天、长沙市及省外按200元/人/天、省内其他地区按160元/人/天的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

村干部因公到邵东市外出差,伙食费邵阳市内出差当天往返的每天补助30元,当天不能往返的,凭住宿费票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省内其他地区出差当天往返的每天补助40元,当天不能往返的,凭住宿费票每天补助伙食费60元;省外出差当天往返的每天补助50元,当天不能往返的,凭住宿费票每天补助伙食费70元。

村干部因公到乡外邵东市内出差,由乡镇财贸副职书面审批;因公到邵东市外出差,由乡镇长书面审批。

乡镇不得批准村干部到省外出差,确有特殊情况需到省外出差的,应当报联点乡镇邵东市级领导审批。

8.补助农户缴费:补助农户的新农保、新农合、水电费等缴费,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其资金来源只允许是村可自由支配的集体经济收入,不得使用借入款、村级运转经费或专项资金。

9.代开发票税金:村购买小额零星货物、劳务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由村委会到税务机关代开税务发票报账,代开税务发票所缴纳的税金可以报销,销售商开具的发货单、购货清单等作为税务发票附件。

10.红白喜事开支:村内红喜事不允许开支。村内白喜事每次开支控制在100元以内。严禁村里开支村外的红、白喜事支出。

第二十条  在村级财务移交到代理核算中心之前会审通过但未及时报销入账的票据,经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批准后可以入账。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或邵东市级以上(含市级)文件明确规定外,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报销任何工资、补助。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期限1年以上(含1年)、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应当登记台账,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两级管理,代理核算中心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村委会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固定资产采购、处置、出租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其中:房屋、建筑物年折旧率5%,其他资产年折旧率10%。

第二十五条 实行资产定期清查制度,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对闲置或低效使用的村部、学校、旧厂房、生产设施等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出租或入股形式整合及利用。

处置固定资产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固定资产购建时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当依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同意。

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可以进行集中开发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  被合并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在清理核实后一并纳入新设立的村统一管理。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成立村级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下同),村级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交易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出租、出售、发包、采购货物或劳务等项目,由项目办统一管理。

乡镇财贸副职任项目办主任,资金对口部门负责人、驻村干部为成员,负责组织、参与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购建、维修、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购置办公用具、设备等,参照《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邵财资〔2017〕3号)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时,发包方(村委会,下同)、承包方、监督方(含项目办、村纪检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三方,下同)共同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工程竣工时,共同参与验收并在验收单、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拆分、肢解项目。

第三十二条 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询价方式发包:

1.发包方向项目办递交“四议两公开”资料、工程量及价格清单,项目办对相关内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核。

2.发包方、监督方共同询价3家以上(含3家),择优选择承包方。

第三十三条  合同估算价超过5万元、1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方式发包:

1.发包方向项目办递交“四议两公开”资料、简易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量预算清单。

2.项目办代发包方发布招标公告。

3.投标人携带资质材料到项目办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按估算价的10%缴存保证金到发包方账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不得开标。

4.项目办主任临时从监督方选定3人或5人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项目要求选用最低报价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一种评标法,评标确定承包方。

5.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出具工程决算书。

第三十四条  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办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不承担税金,质保金和投标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结算价的10%。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变更增加造价,累计变更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村支两委研究决定,超过10%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项目办批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除邵阳市级以上(含市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应当专款专用的资金,原则上允许村级项目资金整合使用,整合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

不同项目的资金整合使用时,村委会应出具书面报告,经乡镇分线归口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整合使用。

第三十八条 邵东市直单位直接安排资金、立项实施的村级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监管主体,直接与承包方办理工程结算,不得将资金划转到乡镇或村级账户过账。

除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外,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产权划转给村委会。

第三十九条 交易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出租、出售、发包、采购货物或劳务等项目,项目办从询价采购、公开招标、邀标中选择一种方式确定。

第四十条  采用询价、邀标方式的项目,本乡镇的村干部、纪检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本村的村干部、纪检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标。

第七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清册,及时清收债权,及时偿还债务。

第四十二条 不得将村集体资金借出。除邵东市级以上(含市级)文件明确规定外,不得采用投资固定分红等方式变相将集体资金借出。

第四十三条  严禁新增债务。不得举债建设,不得采取由施工方垫资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用于日常开支或其他支出,不得采用赊购、拖欠工程款、垫付发票款等手段增加隐形负债。

第四十四条  乡镇不得平调、挪用村级资金。乡镇、村不得利用村级资金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乡镇不负责代村清偿债务和收回欠款。在未取得村委会委托的情况下,不得直接在村级与村级,村级与单位、个人之间划转债权债务,不得代扣各种款项。

第四十六条  原有账面负债、未入账负债,年化解率不得低于原有负债总额的15%。

第八章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村纪检员可兼任主任,村委会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不得兼任主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的任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报账员由村干部兼任或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村民担任。报账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后方可上岗,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九条  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村财务审批人、报账员、纪检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到代理核算中心预留签名和手膜。

第五十条  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督”公开公示,及时将支出票据扫描上传到“互联网+监督”平台。

第五十一条  村级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四议两公开”:

1.聘用期超过三个月的长期临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工资补助标准、聘用合同;

2.组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短期聘用人员的工资补助标准;

3.征地补偿费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的使用、分配方案;

4.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建设承包合同;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

6.设立村属企业方案,对外投资入股方案、合同;

7.核销债权债务,清产核资;

8.将资金、资产、资源划转给村属企业、参股企业、工会组织;

9.金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以及出租、出售、发包收入的方案、合同;

10.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1、6、7、8项应当报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财贸副职、部门负责人、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工程项目管理混乱;

2.新增账面负债、隐形负债;

3.原有账面负债、隐形负债统计不实,或者年化解率低于15%;

4.村级财务信访量居高不下;

5.“四议两公开”资料弄虚作假;

6.村、组集体收入管理混乱;

7.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开支;

8.不按时将所有支出发票及其附件扫描上传到“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平台;

9.未使用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销入账;

10.每月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期末结转

11.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村支部书记、村纪检员和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

2.虚开发票、虚增工程造价;

3.贪污、挪用公款用于缴纳新农合、新农保或其他开支;

4.发票、附件弄虚作假,套取村集体资金;

5.代签字、代领款、垫付发票款;

6.其他套取集体资金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邵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邵东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考核办法。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邵东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邵东市  乡镇(街道、场)    村误工补助发放审批表

2.邵东市    乡镇(街道、场)    村因公出差审批表

3.邵东市    乡镇(街道、场)    村租车审批表

4.邵东市    乡镇(街道、场)    村用餐审批表


附件1

邵东市     乡镇(街道、场)     

误工补助发放审批表

单位名称

(公章)

项目名称

享受人数

   人

标准

    元/人

发放金额

       元

资金来源

发放

依据

意见

年   月   日

驻村干部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财贸副职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邵东市     乡镇(街道、场)     

因公出差审批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姓    名

出差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

驻村干部

  

乡镇财贸副职意  见

乡镇主要领导意  见

备    注

附件3

邵东市      乡镇(街道、场)    

租车审批表

单位(公章):                                       

事    由

□拖运物资     □村民集体活动

□重大突发性、紧急性事件

具体内容

地    点

车辆

类型

□货车  □巴士

□小车  □其他

租用时间

       年   月   日

标    准

    元/车

乘车人数

         人

车牌号码

司机姓名

乘车人员

签    名

金   额

驻村干部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片长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财贸副职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邵东市     乡镇(街道、场)    

用餐审批表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事    由

□开会          □重大问题处置

地    点

具体内容

用餐标准

元/人/餐

人数

用餐人员

签    名

金    额

村审批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督

委员会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驻村干部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片长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财贸副职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委各部门,邵东人武部。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31

文件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主编信箱:647154479@qq.com   联系电话:0739-2666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