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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质询案提出和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9-12-25 16:49 信息来源:邵东市人大 责任编辑:邵东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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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二、质询案的内容,主要是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违宪违法)和领导人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三、质询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由提出质询的代表和代表团团长签字。

四、质询案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织组,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五、质询案的答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主席团指定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名,并印发给主席团成员和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如果主席团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受质询机关应再次作出答复。

六、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情况,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应及时报告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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