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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环罚字 [2018]100号

发布时间:2020-03-27 12:22 信息来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责任编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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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唐XX

公民身份号码: 430521XXXXXXXX049X     

地址:        邵东县火厂坪镇棠下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   10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从事乳胶和干沙浆生产,生产工艺:乳胶,聚乙烯醇+——加热至95+加入高岭土、淀粉——搅拌——成品(聚醋酸乙烯乳液),主要产品为乳胶;干砂浆,水泥+石英砂——搅拌——成品,主要产品为干砂浆。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外有水泥、石英沙等原材料废弃物及原材料包装袋、原材料空桶等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干砂浆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11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8]10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8]10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8]10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8]100号)、《邵东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保局或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县环境环保局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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