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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环罚字[2020]21号

发布时间:2020-06-24 14:42 信息来源:邵东市 责任编辑: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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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贺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521MA4Q7CL4J4C

地址: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大新村灵泉片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大新村灵泉片一组建设砂纸砂带生产项目,于2019年4月投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煤炭未采取密闭或入棚措施,露天堆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2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21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立即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 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210 1540 0650 5250 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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