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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环罚字 [2020]19号

发布时间:2020-06-24 14:48 信息来源:邵东市 责任编辑: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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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湘铭包装制造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华东

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7609027615

地址: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两市塘三兴居委会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 4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1911开始建设塑料包装袋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4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20]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20]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2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20]19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   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 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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