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政府 > 政务动态 > 公示公告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动监)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7-25 09:46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分享到:

当事人:莆田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莆田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5N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区***镇***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孔**

身份证号码:35030319********13

联系电话138*******9

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30日上午9时,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邵东市仙槎桥镇高速出口019县道处检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闽B*****1的中型货车(黄牌)正在装卸动物(雏鸡)。通过现场检查与问询在场人员,了解到车辆闽B****1中型货车(黄牌)从事动物运输备案2024年6月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从事动物运输未经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委托经营人**,对现场情况与有关信息进行了确认。

经查,闽B****1中型货车(黄牌)2024年5月29日晚上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出发,未经备案运输动物(雏鸡)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9时到达邵东市仙槎桥镇高速出口019县道,交给本市的雏鸡经营人**销售(身份证号43052119*******3已立案调查),查询闽B****1中型货车车辆行驶证,该车辆所有人为莆田市****有限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室系统,当事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N,住址:福建省莆田市********399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030319*********3。实际车辆管理人张*(身份证号码35032119*********1 )。闽B****1中型货车运输到达邵东市仙槎桥镇高速出口019县道处的动物(雏鸡)数量为4000羽,运输费用为600元(每箱雏鸡15元,共40箱)。

当事人莆田市****有限公司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过程

证据三:车辆行驶证1份,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7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8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莆田市****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4722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三、《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8项: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主编信箱:647154479@qq.com   联系电话:0739-2666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