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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动监)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7-25 09:46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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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男,身份证号43052119********13住所邵东县两市镇*****1号联系电话139******00

当事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529日晚,当事人从广东省白云区**批发市场购入雏鸡404000未提前申报动物检疫,未能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安排两名司机驾驶一辆车号为B****1中型货车4000雏鸡运至邵东市仙槎桥镇高速出口进行销售,2024530日上午9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李**货主及承运人,所购雏鸡销售价格为1.2元每羽,4000雏鸡货值金额为4800运输费每箱雏鸡15元,40费用为600本机关于2024530进行立案当事人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经营运输动物雏鸡未附有检疫证明,货值金额为4800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标志的动物(雏鸡)的过程、数量、金额与付款方式。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标志的雏鸡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7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运输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雏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3项“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李**立即改正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4716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3项: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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