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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动监)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15:14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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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56

住址: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社区**7号

    联系电话13607****03

    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邵东检行公建〔2024〕14号)反馈的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3日对当事人的合伙人**进行了询问(因当事人期间一直不在本地),于2024年8月26日对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位于邵东市魏家桥镇******冲的养殖场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合作社由当事人租赁经营,用于养殖活牛,并和**合伙经营,该合作社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24年6月1日,赵**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巩留县齐那尔村进购74头肉牛,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进入湖南省,收货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邵东南站。该批活牛在产地新疆经过检疫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途为屠宰。从检疫证明上显示该批活牛在新疆和甘肃走了指定通道,但进入湖南时没有走省政府指定通道,未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上述74头活牛中,有40头由当事人和**接收到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饲养。2024年6月4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汇进货100头活牛,经过新疆、甘肃进入湖南,收货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16号。该批活牛在产地新疆经过检疫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途为饲养。从检疫证明上显示该批活牛在新疆和甘肃走了指定通道,但进入湖南时没有走省政府指定通道,未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上述100头活牛中,有76头由当事人和**接收到到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饲养。上述2批次活牛中,其余58头由**接收至其自己公司的养殖场,另案处理。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合伙人**进行了询问,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租赁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场地和设施用于养牛,约定租期10年,并和**合伙经营。2024年6月,当事人分2批次接收了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巩留县齐那尔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汇进货的116头活牛至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这116头活牛进入湖南时没有走省政府指定通道,未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畜牧股证明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各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10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东农(动监)罚告〔2024〕5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执法人员在所在地指定通道检查站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对运输的动物查验合格的,应当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之规定。

    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28

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

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执法人员在所在地指定通道检查站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对运输的动物查验合格的,应当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

指定通道检查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可以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协同执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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