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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7 10:07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教通〔2018〕5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职中、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初中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招生秩序,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全面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招生工作秩序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罗中安同志任组长,刘寿平同志任副组长,局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县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征兵兼任办公室主任,赵俊杰、周安胜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二、严肃招生纪律

1、严禁擅自超计划招生。

2、严禁招收未达市统一规定的文化成绩最低注册标准的学生。

3、严禁招生学校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4、严禁采用降低收费标准、重奖特优学生、免收学费、生活费、为学生安排单间住房或为学生家长提供就业机会等手段非法抢夺生源。

5、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方式擅自组织招生考试、编班考试、违规录取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6、严禁任何学校和任何教师违背学生意愿强迫学生填报升学志愿,以及因收受招生学校志愿填报人头费而诱导学生填报志愿。

7、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在开学前和录取中向学生收取押金或变相发放奖学金。

8、县教育局统一审定印发的《学考与招生》(免费)必须及时发放到毕业生手中,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抵制或拖延。

9、本县职业学校在职成股的统一组织下可下校宣传。普通高中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其他职业学校经职成股审核后统一发放相关宣传资料,不得下校、下班宣传。各中心学校以及初中学校不得接待未经教育局批准的其他任何招生宣传、任何人不得接受聚餐聚会,更不得收取各种招生劳务费、信息费及各种纪念品等。

10、义务教育阶段均按照免试就近的入学原则,任何学校不得举行选拔考试或综合测试;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要求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11、教育局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严格实行“人籍一致”。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招生或超计划招生都不能注册学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学校校长负责;凡已被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异校寄读,否则,不予注册学籍,并追究有关学校校长及主管领导责任。

三、加大查处力度

1、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县教育局同各单位签订招生工作责任状。高职中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高职中分管副校长、中心学校普教副校长、学校分管副校长、教导主任是主要责任人;招生工作负责人、各毕业班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2、对招生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未达注册标准学生、接纳已被他校录取的学生、违规抢拉生源的,公办学校校长及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所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属民办学校的,县教育局会同市教育局年检时,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报请市教育局不予通过,并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取消县内对民办学校各项优惠政策。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3、中心学校及初中学校违纪违规接纳高职中学校、民办学校的宣传或向其提供毕业生花名册等信息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4、对收受高职中、民办学校的招生回扣或红包的初中学校负责人和教师,依纪依规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绩效工资,当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一所初中学校中有2人以上的优秀毕业生(含自主招生和择优生)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到县外学校就读者,由学校校长向教育局写出书面说明,经查实属教育引导不到位、做工作不力者,对所属学校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核减所在乡镇办、学校年终绩效考核成绩(每人1分)。

6、凡被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绩效考核时,所在单位(中心学校、学校)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

7、加强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欢迎媒体、群众、学生及家长举报违规招生行为。招生举报电话:2658986(县教育局监察室)、2721372(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邵东县教育局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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