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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邵东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0 09:46 信息来源:邵东市 责任编辑: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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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就邵东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4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1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9)

三、起草原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主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并考虑县域实际,在整个政策制订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维权维稳”工作原则,既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的政策底线,也要充分衔接乡镇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邵东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并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中央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淳安经验。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六章,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工作任务、主要工作步骤、基本原则、保障措施、附则等六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充分调动村级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推动建立符合淳安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加快农村土地布局优化、多规融合、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

(二)主要内容。

1.在入市范围方面。依法登记、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入市手续。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国土空间规划或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2)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准入政策等要求;(3)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4)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无任何其他权利障碍;(5)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应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入市主体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市主体;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入市主体;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为入市主体。在入市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属农民集体应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未设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3.在入市方式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以出让、出租方式入市。出让、出租交易形式为采取挂牌、拍卖的方式,在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出租年限不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出出让的剩余年限。

4.在入市程序方面。按照“召开村民会议、递交入市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初审、土地储备中心复核、委托地价评估、形成入市方案、召开村民会议审议方案、形成入市决议、乡镇部门联审、政府研究批准、地块挂牌、竞得成交、合同签订、税费缴纳、土地登记”等相关程序组织入市工作。

5.在收益管理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入市主体所有,但入市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土地增值收益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级分类收取。土地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市人民政府收取比例为20%,乡(镇)人民政府收取比例为30%,乡(镇)集体经济组织50%;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市人民政府收取比例为10%,乡(镇)人民政府收取比例为20%,村集体经济组织70%;土地属于组集体所有的,市人民政府收取比例为10%,乡(镇)人民政府收取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少于30%,其余归组集体成员所有。

6.在后续监管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属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入市地块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对入市地块使用权转让、提前收回以及抵押权设立等进行了明确。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对该宗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处置和受偿权。

(三)实施步骤。

试点时间为2年(202212-202411),总体分为调查摸底、方案制定、有序推进、评估总结四个阶段。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时限,完成各项任务。

2、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协调指导力度,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协调机制。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试点工作任务责任制、督查制度,制定绩效评估方案,定期开展实施情况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入市项目任务推进清单,对入市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落实乡镇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调动试点地区深化改革与创业积极性,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4、建立宣传推广机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准确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试点区域典型案例、试点成效的总结推广,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入市试点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社会各界的参与感和获得感,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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