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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07-09 14:20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湖南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政务公开工作赶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察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市洲、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级政务公开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一个内部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条例》,把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广泛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实施《条例》的社会气氛。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定宣传计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条例》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在全省范围内营造学习《条例》、了解《条例》和实施《条例》的良好气氛。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开展对公务员的培训,增强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制定《条例》的学习培训规划,尤其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

  三、编制公开目录,规范公开内容

  省直各部门和中央在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制订统一的规范性文本。各市周洲和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机关的统一的目录规范文本。各公共事业单位要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编制本行业、本单位的办事公开目录,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进行指导和督促。各级各部门要以编制目录为契机,规范公开内容及公开程序,按照系统化、标准化、电子化的原则要求,在2007年年底以前编制好本单位的公开目录规范文本。

  四、完善载体建设,丰富公开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主要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要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的信息公开机制,实行政府信息定期发布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公开网络体系。要继续抓好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建设,进一步改善硬件配置,强化内部管理。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与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及时联系,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开行为

  各级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尤其是示范点地区,要继续开展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点,并适时推广。同时,要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健全,并逐步对这些制度进行规范。各级各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规范文本,统一本地区本系统制度规定。

  《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定)》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实施《条例》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如实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载体建设,建立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监控系统,健全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实施《条例》准备工作落到实处,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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