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4 15:19 信息来源:邵东市 责任编辑:邵东市
分享到:

政办发〔20204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各单位:

《邵东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征地农民。对在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

    第四条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失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的在册农村(社区)居民。

农民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认定标准是指以户为单位耕地征收面积达70%以上且人均耕地少于0.3亩,具体人数以户为单位整体纳入。

不得纳入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未承包经营土地的人员;历次征地已经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第五条 用地项目向省报批的同时,应将相关报批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申请对象具体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至2016年5月31日的被征地农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52.2016年6月1日起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15,不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5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缴纳年限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时间(1995年10月)和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纳年限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数额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未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逐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九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商业开发用地80元/㎡、非商业开发用地60元/㎡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并另行公布。用地单位应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

(二)政府划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财政解决。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税务、审计、监委等单位以及各园区管委会组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重大信访案件;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人员,确定保障对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征地补偿金额。负责被征地村集体补助的计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征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按“不缴费,不办证”的原则,确保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园区所征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代扣到位并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户籍情况和在该户的人口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承包经营土地权证面积,办理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销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5%的解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管理、筹措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以及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补贴的支付工作,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

审计、监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初审工作,并组织被征地农民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末以当年收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机构,安排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长效监督机制,由市监委、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办法自之日起施行。《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东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邵政办发201828)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主编信箱:647154479@qq.com   联系电话:0739-2666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