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村为单位自议收取农村垃圾清运服务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03 15:53 信息来源: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政办发〔202013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以村为单位自议收取农村垃圾清运

服务费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各单位,省、邵阳市驻邵各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建设创新富裕宜居邵东,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湘办发20182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精神,参考邵东市政协一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村为单位自议收取农村垃圾清运服务费的协商建议案》,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收费原则

以村为单位自议收取农村垃圾清运服务费,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村收、乡管、村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收费范围及标准

(一)收费范围

1.全市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包括暂住人员)等全部纳入农村垃圾清运收费范围。

2.根据实际情况,对村内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给予农村垃圾清运服务费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并对外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场)备案。

3.纳入城市管理的19个城市社区(两市塘街道文化社区、港南社区、胜利社区、和平社区、城南社区,宋家塘街道新辉社区、公园社区、广场社区、新铺台社区、荷花社区、梨园社区、宋家塘社区、陈家冲社区、金兴社区,大禾塘街道城东社区、大田社区、荷社区、红土岭社区、福田社区)不在此收费范围。

(二)收费标准

1.我市各村向村民收取农村垃圾清运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20元,各村可在收费标准内根据实际经济情况适当调整。

2.村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参照本村所在乡镇集镇区域的标准收取。

3.村内红白喜事等活动按10元/桌的标准收取。

4.建制镇集镇区域收费标准以发改部门核发为准。

三、收费程序

(一)宣传发动。组织学习《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及本指导意见,并通过村村响等加大宣传力度。

(二)完善程序。各村根据实际,将收取农村垃圾清运服务费列入村规民约,并经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会议决议通过。

(三)收取方式。组织收取农村垃圾清运服务费,采取村干部包片每年一次性收缴的方式收费为了减轻工作量,可与医疗保险费等费用一起收缴。

四、收费管理

(一)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收取的农村垃圾清运服务费统一上缴乡镇(街道、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专款专用。收取的农村垃圾清运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级支付保洁、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保洁人员工资、保险以及购置劳保工具(物资)、户用垃圾桶等环卫配套设施,不得截留、挪用,并做好使用情况年度公示。

五、加强考核

(一)纳入绩效考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农村垃圾清运服务收费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场)季度明查暗访及年度绩效考核,对没有全面开展服务收费的按年度考核成绩降格降类,不得评为年度一类(优秀)单位。

(二)奖补资金挂钩。以后年度在资金安排可能的情况下,将乡镇农村垃圾清运服务收费与市级以奖代补资金挂钩,按照一定比例对乡镇(街道、场)进行配套。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主编信箱:647154479@qq.com   联系电话:0739-2666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