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10:01 信息来源:邵东市 责任编辑:邵东市
分享到:


政办发〔202110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直有关单位:

《邵东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人民政府2021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5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及通组公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安保设施及公路绿化。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养和恢复行为。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构建“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乡镇(街道、场)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邵阳市、邵东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负责县、乡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场)辖区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农村公路县道、乡道的养护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邵阳市、邵东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调配、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对全市农村公路乡村道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场)是本辖区内乡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的事务性工作(含未纳入年报内的其它农村公路),建立和健全乡村道管理养护责任制,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社区)在乡镇(街道、场)组织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场)做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坚持“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原则,实行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群众性养护与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做到日常养护常态化、专业养护常年化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养护包括:对公路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包括路面保洁、清除积水、路肩除草、边坡维护、边沟清理、桥涵及沿线公路的日常维护、绿化管护、除雪防滑等非专业养护管理等工作。专业养护包括:对公路设施的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加固,局部路面严重病害的处理和防护构造物损坏的维修,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包括坑槽处治、沥青灌缝、沥青砼路面摊铺、水泥砼路面断板修复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道日常养护由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由公路沿线乡镇(街道、场)、村(社区)采取群众性养护、分段承包以及其他养护等方式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定人员、定时间、定路段、定任务、定质量、定考核、定奖惩,采取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场)应按职权加强对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置发现阻断交通或特殊险情,及时上报信息,采取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养护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应当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县道由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乡、村道由乡镇(街道、场)、村(社区)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路等公路标志,做好定期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汛期、雪天气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地质灾害频发和结冰路段的管控,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抢险资金、设备、物资的储备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坚持“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乡道的路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场)负责村道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拦截车辆、收费、罚款。

第二十三条  要经常开展“四好农村路”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知路、爱路、护路”意识,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第五章  资金保障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应遵循多方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将大中修工程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大中修工程资金用于县道的路面改造、安保、绿化、危旧桥梁改造、水毁恢复及乡道的大中修工程补助。

第二十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道按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的标准统一纳入级财政预算。其中县道按照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800元的标准由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统筹调配用于主要县乡道应急处置、农村公路桥梁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路面预防性养护和路面病害处置

第二十 县道应急抢险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乡村道公路应急抢险乡镇(街道、场)、村(社区)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  路政损产案件收取的公路(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受损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恢复

二十九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统筹安排,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和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三十  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体系。

三十一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对完成情况较好的乡镇(街道、场)给予奖励,对管养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场)暂缓拨付或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三十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应当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视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凡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场)、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八章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邵东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邵政办发〔201226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阅读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主编信箱:647154479@qq.com   联系电话:0739-2666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