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动交流> 市长信箱> 信件公示
信件公示
标题 2015年致残禹芝辉一案
来信时间 2020-01-22 09:34:35.0 来信人 尹长发
来信内容

尊敬的邵东市委沈书记: 我叫尹某,男,现年49岁,邵东市团山镇分水坝村人。因妻子禹某被李驾驶的机动车撞残一案,2015年11月6号,经邵东人民法院判决:李应赔偿禹某直接经济损失252400.53元。判决后,李对此不理不闻,至今(除2018年10月15日邵东人民法院转来案款9800元外)赔偿款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我曾无数次到邵东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到执法委和信访局反映过,还是未能得到解决,对于邵东法院这种不作为的态度,我实感气愤,故现上书市委:沈书记、市政府:周市长。为了民生,维护国法尊严。 受害者祈盼回音。 感谢致志! 尹某 2020年1月21号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公安局
答复时间 2020-02-24 10:39:51.0
满意度 无反馈
办理进程 2020-02-24, 公安局 已处理
答复内容

市人民法院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禹某,女,汉族,户籍湖南省邵东市团山镇分水坝村,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城区。

二、案件的由来

    申请人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邵东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禹某损失252400.53元,申请人禹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三、案件的执行情况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接着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储蓄存款、车辆、房产信息,经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银行邵东兴和路支行存款9754.53元(该存款已支付申请),但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邵东县公安局出具了被执行人李某因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6年4月2日已被注销的证明。本院于2017年8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四、下一步执行计划

继续查找被执行人李某财产线索情况,如有可供执行人,则立即回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