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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2023年3月17日)

发布时间:2023-03-17 13:15 信息来源:乡村振兴局 责任编辑: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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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引,以上级决策部署为总纲,以脱贫摘帽后“四个不摘”为要求,以重点帮扶村和示范村建设为抓手,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防范脱贫后风险、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目标,以乡镇履职担责为主线,强化责任落实,密切关注“五类人员”的生产生活,强化自我发展意识,开展智志双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工作,确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稳步推进。

二、总体工作职责(先按原“三定”方案,待局“三定”方案出台后再变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乡村振兴工作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市乡村振兴政策,协调解决全市乡村振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组织拟定乡村振兴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防返贫监测和统计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协调管理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衔接资金的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和检查衔接资金的使用;组织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审批、上报并组织实施;参与兜底保障、产业帮扶、健康帮扶、旅游帮扶、电商帮扶、光伏帮扶、教育帮扶、生态帮扶、金融帮扶、基础设施建设、“五类人员”危房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参与组织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库的建设。

(四)协调管理乡村振兴工作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乡村振兴外资和项目的实施管理。

(五)制定乡村振兴科技推广和宣传培训,组织指导乡村振兴有关的培训工作;负责乡村振兴有关的信息和调研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全市乡村振兴工作,协调管理有关乡村振兴捐献资金和物资。

(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驻村帮扶规划。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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