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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5210003/2016-00150 责任部门:邵东县政府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发文日期: 2016-09-0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时效性: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解读

 

从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将受到法律规范和保障。

一、做慈善,不仅只有捐款捐物

《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公益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孙东林表示,慈善事业倡导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已从扶贫、济困、救灾等逐步向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等领域发展。除了捐款、捐物,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也是参与慈善事业的一种形式。只要有善心,大家都可以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二、个人想要募捐 需找慈善组织合作

《慈善法》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表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想要为非亲非故的人筹集款物,开展募捐活动,还是由慈善组织来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指出,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从而更好地规范慈善活动。

三、发起募捐,慈善组织也不能“任性”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作为慈善活动的参与者,慈善组织发起募捐也不能“任性”而为。

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章程;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必要的财产;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有明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等条件。

被成功认定为慈善组织就万事大吉了吗 当然不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将被民政部门追责。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慈善组织以及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慈善法的配套措施,目前这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截止反馈,正式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认准13家“金字招牌”

《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根据《慈善法》授权,经过由公益慈善专家、互联网专家、慈善组织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捐赠人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选,民政部日前公示了包括“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轻松筹、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等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这意味着,只有这13家网络平台能够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公众通过互联网奉献爱心时可以注意一下,如果是这13家网络平台发布的募捐信息,就可以放心捐了。

五、做慈善,可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法》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救孤、救灾等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法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源:新华社记者 王思北、施雨岑、吴晶)

六、慈善组织该公开的信息

《慈善法》实施后,慈善组织有多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比如,慈善组织的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还有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等要及时公开。公募时间和项目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结束后将实施情况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不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可以不公开。

七、遭遇骗捐后如何讨回公道

《慈善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怎样防止“被捐款”

《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于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政府部门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则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慈善法》由来大事记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我国各地、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这股捐赠浪潮将我国慈善事业推向高潮。与此同时,郭美美事件、“天使妈妈”被质疑等慈善领域热点事件频频被曝光,也反映出我国慈善事业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问题引导立法。自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的热切期盼。

2008年,制定《慈善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制定《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内司委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一审稿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及其地域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同年12月,《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根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2016年3月9日,《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确定了《慈善法》的调整范围,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行为准则、内部治理和信息公开义务,对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和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等问题都进行了规范。

据统计,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共有代表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8处。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以“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通过了《慈善法》草案。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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