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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东自资罚决〔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11:48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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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202419

被处罚人: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124305217367673193。法定代表人:杨振明,电话:▊▊▊▊▊▊▊▊▊▊▊

  址:邵东市公园路99号开元商厦12-14楼。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修人行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11月擅自占用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三兴社区集体土地修建人行道,于2023年12月硬化至今未完全竣工。建设占用1633平方米(套用2022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1633平方米)修人行道,地上构筑物有:硬化面积412平方米、未硬化面积1221平方米。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现场照片                                       

已于 20243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 号。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6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硬化面积412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工业用地1633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266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陆佰元整(¥:326600.0元)。

履行方式与期限: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李小平

话:0739-2728796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

202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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