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双减”政策要求,经机构自愿申请,以下培训机构已停止办学。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 这些机构不再具有办学资质,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同时作废,机构举办者务必妥善处理好后续退费及稳定工作,并到民政部门注销法人登记;不得再以原注册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