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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邵东县2017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1 16:21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东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邵东县2017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东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和社区:

《邵东县2017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邵东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东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                                  

                ○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邵东县2017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县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湘政办发26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7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房产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房产局、县国土局、县人社局应及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

县财政局、财政所负责资金拨付到位。

二、组织实施

(一)申  

1.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邵东县城区各社区管辖范围内2016年6月1日前的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即17000元;

3)家庭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家庭有多处房产的须合并计算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家庭有房超过60平方米但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不能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4)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孤儿)或精神病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5)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不得再次申请,其中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租住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的;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改制企业下岗家庭作为保障对象已享受棚户区改造住房的;

6)家庭未购买除三轮车、摩托车之外的机动车辆。

3.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时间:2017

8月1日-8月31日)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邵东县2017年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证;

4)民政局或居委会提供的收入证明;

5)申请人本人的“惠农一卡通” 帐号,无“惠农一卡通”的提供申请人本人的“华融湘江银行” 帐号;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书面同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  

1.住房租赁补贴必须按程序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初审(2017年9月1日—9月15)。社区对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相关负责人对本次调查核实结果负责,经社区集体研究确定初审意见后,并在本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签署初审意见和姓名并加盖公章,按照户籍、家庭人口、婚姻状况、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登记造册。

3.复审(2017年9月16日—9月30日)。办事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查,对初审中有异议的予以核实。经办事处集体研究确定复审意见后登记造册,将复审结果在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签署复审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公示资料(含影像资料)及花名册(包括电子文档)交县房产局(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审核(2017年10月9日—10月31日)。办事处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县房产局协同审计部门组织县公安局、民政局、交警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国土局等单位通过电脑比对系统对申请家庭资料进行核查,凡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在邵东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审批合格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名单并组织发放;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5.上一年度已获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者,须重新复核审批;由各社区负责在上一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花名册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再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

6.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发  

1.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等进行确定。

1)城镇低保户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10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补贴150元/年,每户最多补贴不超过4人,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标准发放。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7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补贴100元/年,每户最多补贴不超过4人,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标准发放。

2.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县财政局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名单和补贴金额按户办理发放手续,住房租赁补贴款统一打入各户财政一卡通账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应保尽保

实施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是一项具体的惠民政策,各社区、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二)如实提供申请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获得补贴的,经查实后停发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且5年内取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资格。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办事处要严密组织,把好入口关,防止漏报、错报、骗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监督,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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