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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5 11:19 信息来源: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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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202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邵东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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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制,保障全市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建设的广播电视设备和设施(含农村“村村响”应急广播,以下相同)属于国有资产,由市、乡镇(街道、场)、村(居)负责分级管理和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破坏。

第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市、乡镇(街道、场)、村(居)三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级播出单位严格依规操作。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日常检查、监管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广播电视非法传输、播出行为。

第五条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市本级广播(含“村村响”)电视节目内容、节目制作和节目播出的安全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播出制度;组织设立乡镇维修服务站;培训维修服务人员;指导乡镇(街道、场)、村(居)建立安全播出制度,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按要求组织设立广播电视维修服务中心,负责广播电视系统(不属于财政投资的除外)的维修服务。

第六条  市有线网络公司负责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的安全工作,防止非法插播,确保信号传输安全。市电信公司邵东分公司、移动公司邵东分公司及联通公司邵东分公司,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传输播出广播电视节目,防止非法插播或转播,为广播电视线路架设免费提供共杆支持。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场)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系统的管理和安全播出,并将广播电视运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防止非法接收信号;对播出安全、运行安全、维护安全负责。

第八条  市市监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广告制作、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管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制作、经营广播电视广告行为。

第九条  各村(居)负责本村内广播电视系统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本村范围内广播电视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防止非法接收信号。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将广播电视系统的运行维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广播电视系统安全播出经费。

第十一条  国网邵东市供电公司要做好用电保障,确保满足农村广播电视设备用电需求。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破坏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场)、村(居)要将保证播出安全作为广播电视运行管理的重中之重,制定周密计划和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设备进行巡查,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对使用中发生的一般性设备故障要及时排除,对巡查中发现的不能自行排除和解决的故障或困难,要及时上报。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现不及时而造成辖区内的安全播出事故,依规依程序追究各乡镇(街道、场)、村(居)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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