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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8-28 10:21 信息来源:邵东市 责任编辑: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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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邵东政发〔2024〕4号

SDDR-2024-00002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1.东至城东社区、大田社区所辖区域,昭阳大道、创业大道至虹桥路。[含S315(兴和大道至绿汀大道段)梅岭社区、新凤社区沿街门面]

2.南至公园路与东风路交叉口至人民路与衡宝路交叉口(以桐江河为界)。[含衡宝路(禾尚桥至绿汀大道段)沿街门面、桐江河南岸江南明珠、丽湾名阁、氮肥厂家属区、畜牧水产局小区、华瑞制药]

3.西至320国道桥洞至软塘社区桥洞(以沪昆高速为界),软塘社区桥洞至东风路与公园路交叉口。

4.北至明珠大道(龙熙府邸至北岭路交叉口段),北岭路往东至兴盛路往北至创业大道、创业大道往东至虹桥路,320国道与明珠大道交叉口往牛马司方向至沪昆高速桥洞。(含所有明珠大道沿街门面及小区)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门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由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个人最高罚款2000元、单位最高罚款100000元;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由市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市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严格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七、对拒绝、阻碍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0739-2619110、110,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0739-261563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邵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图

邵东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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