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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农药)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15:33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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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邵东市廉桥镇***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1M********X

住所:湖南省邵东市廉桥镇***村7组4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052119******3091

联系电话15573******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619日下午15时,本机关在邵东市廉桥镇进行农药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周**门店正在经营农药。本机关依据法规要求当事人周**出示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查验,当事人周**未能出具。经初步了解,当事人周**店于20181115日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许(湘)43052120155),该证已于20231114日到期。20231114日后,当事人没有取得延续的农药经营许可证。20246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周**依法下达了《邵东市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邵东农(农药)扣押〔20241号),对当事人周**门店内正在经营的农药产品予以清理和点数,制作了《财物清单》,责令当事人周**立即停止经营,并依法对当事人周**无证经营的敌敌畏等农药予以扣押。20246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周**202423日至619日,分三次从邵东市****农资经营部购得敌敌畏等农药共7种,共192瓶(包),总价925元,其中23日购得草甘膦异丙胺盐、草甘膦铵盐两种农药共248元;312日购得敌敌畏、滴酸·草甘膦两种农药共490元;413日虱螨脲、烟莠·氯氟吡、苄·二氯三种农药共195元。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经营农药,通过位于邵东市廉桥镇***的农资店,销售给本地农户。当事人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销售敌敌畏等农药金额共351元,库存农药货值金额共829元。详见《邵东市廉桥镇周**农资店农药销售清单》。农药货值总金额1180829+351)元应当认定为货值金额,农药销售金额351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财务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过程、数量和金额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4,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7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10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周**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壹元整。(¥351.0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敌敌畏等192瓶(包)农药。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仟叁佰伍拾壹元整(¥535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4715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三、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10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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