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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种子)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15:34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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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邵东市大禾塘****商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1MA*******Q,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大田社区***路***号;经营者(负责人):邓*,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联系电话:187*******0,住湖南省邵东市***街道**村3组30号。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大豆种子)进行销售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对邵东市大禾塘****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靠里处货架下方摆放有1袋已拆封标称为开原市**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牌“铁豆**”大豆种子,审定编号为辽审豆(2001)***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C(辽铁开)农种许字(2022)第***号,生产日期2023/11。执法人员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不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辽审豆(2001)***号”信息,通过标签标注的种子品种名称“铁豆**”查询到对应的审定编号“辽审豆(2011)***号”,但未写明适宜种植区域。当天,本机关对涉案种子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发函至开原市**种子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一直未收到该公司回复。2024年4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天对涉案种子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本机关2024年5月7日向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寄送协查函,于2024年5月30日收到该局协查结果告知函,该品种种子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载明的适宜种植区域为辽宁省铁岭、沈阳、辽阳、鞍山、阜新、朝阳、锦州、葫芦岛等中熟大豆区,与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和审定编号不符,未通过国家级审定,且辽宁省与湖南省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内。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底从“武汉市种子展销会”开原市**种子有限公司的展厅以6.6元/千克的价格进购了该公司的“铁豆**”大豆种子共500千克(经开原市农业农村局核实,该大豆种子实际是由开原市**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给沈阳****科技有限公司,后者又转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在店内以11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了482.25千克,计销售所得为5304元。该批次大豆种子计货值金额550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协查函、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协查结果告知函各1份,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提取单各1份,转账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销售“铁豆**”大豆种子的事实及销售价格、数量、货值金额。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和解除登记保存上述大豆种子。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东农(种子)罚告〔2024〕1号),当事人(邓*)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负责人召集案审小组成员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1.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根据开原市农业农村局的协查结果告知函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了当事人的经营的“铁豆**”是开原市**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原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该公司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辽审豆(2011)***号”的种植区域是辽宁省铁岭、沈阳、辽阳、鞍山、阜新、朝阳、锦州、葫芦岛等中熟大豆区,与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和审定编号不符,未通过国家级审定,且辽宁省与湖南省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内。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第二条第(四)项“关于《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铁豆**”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2.该“铁豆**”是开原市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给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之后沈阳****科技有限公司又转售给当事人。开原市**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许可编号确为C(辽铁开)农种许字(2022)第***号,当事人所提供的农作物商品种子(铁豆**)可追溯信息是沈阳****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和本机关调查的开原市**种子有限公司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的审定种植区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应对其销售的“铁豆**”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3.当事人在2024年4月7日的笔录中回答:其进购500千克“铁豆**”销售了482.25千克,当事人提供的是2024年5月22日的**物流公司恒通隆回站托运单和沈阳****的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当事人退回了482.25千克“铁豆**”。4.当事人提出的“铁豆**”包装袋上审定产品编号为“辽审豆(2001)***号”和开原市**种子有限公司的审定编号“辽审豆(2011)***号”的相关问题,本机关已经发函至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能采纳。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第二条第(四)项“关于《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的规定,当事人对**牌“铁豆**”大豆种子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下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12;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牌“铁豆**”大豆种子17.7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叁佰零肆元整(5304.00元);

3.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贰万伍仟叁佰零肆元整(2530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4718

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第二条

关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一)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

(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1〕5号)(种子、食用菌第12项)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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