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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公安局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9 09:13 信息来源:公安局 责任编辑: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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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部署要求,确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局全面落地实施,根据上级一系列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全局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公示的主体各业务警种,责任人包括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经办单位、责任部门、责任领导、经办人。

(二)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三)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方式、监督举报途径,由相关执法主体通过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平台、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对外公开。

(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受理、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或出示人民警察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执法进度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公示途径、公示平台,依法依规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执法事项办理进度的查询服务。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主体在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平台、公安机关门户网站、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渠道予以公开

(六)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2.被行政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3.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替代。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应当删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及具体财产的信息以及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删除。案件事实中涉及有伤风化的内容,以及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细节描述应当删除。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工作专用章应当隐去。删除信息影响对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七)各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公示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确认;发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对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重新作出的,要及时替换相关行政执法决定的公示信息。

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具体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八)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的各单位是执法记录工作的主体,要完善本部门执法记录工作制度和机制,严格落实记录责任。警保要加强装备、资金保障,妥善维护、及时更新各类记录设备;科信大队要统一各类执法记录资料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标准,推动数据资源关联共享;法制大队要强化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执法办案区的完善和使用管理,创新研发配套执法管理系统,推动完善各类执法记录方式的操作规范。           

(九)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目前主要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系统记录三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法律文书、卷宗制作、会议记录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信息系统记录是指将行政执法的全部执法环节,录入执法办案系统或业务应用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法律文书网上制作、审核审批网上进行、电子卷宗网上生成、执法监督网上开展。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系统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十)各单位应当使用相应的行政执法制式文书,对调查取证审查、核实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进行记录:

  1.民警的姓名、警号以及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表明执法身份的情况。

  2.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情况。

  3.现场检查调查、勘验情况。

  4.收集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5.抽样取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情况。

6.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情况。

  7.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或者公众意见的情况。

  8.其他有关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决定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情况进行记录;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对集体讨论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记录的形式包括专家论证或者评审意见书、法制审核意见书、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及签到表等。

    (十在条件允许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不得人为节选、修改。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文字记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同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视听资料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为光碟并附文字说明,注明制作方法、制作人、制作时间和证明对象等信息,附卷或者归档保存。

三、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过程中,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点敏感人员、重点单位企业、社会敏感事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党委的领导下具体实施。

(十)执法单位在送审行政执法处理意见时,应当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1.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依据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2.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资料。

3.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4.处理意见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拟制文书的预览。

5.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6.其他相关材料。

(十)执法单位在送审行政执法处理意见时,应当为法制部门预留出合理的审核时间。法制部门对报送审核的事项应及时开展审核,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因法制审核工作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相关材料和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1.是否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5.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6.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7.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8.与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部门经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用正确,与上级或本单位生效的决定、规范性文件不相冲突的,说明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拟定的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同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2.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意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证据的意见;经进一步补充证据,事实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4.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5.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6.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7.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方式做出,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在出具明确意见的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对疑难复杂或有争议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提请集体研究或由法制审核部门报请本级公安机关案件审核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承办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承办单位报请案件审核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作出后,执法单位应将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妥善存档以备查;法制审核部门应当为审核工作建立台帐。

    四、落实责任追究

    (十我局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1.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2.公开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的。
  4.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导致在相关工作考评中被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扣分的。

    (二十)执法记录工作,违反以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1.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全过程记录。

  2.擅自损毁、篡改、隐瞒执法记录的原始文字资料、音像资料、信息系统信息。

  3.擅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文字资料、音像资料、信息系统信息。  

  4.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5.不按规定储存或者保管,致使行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

    6.将信息系统个人数字授权证书、用户名、密码私自转借他人使用,或者违反规定超越授权使用信息系统。

  7.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在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单位负责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2.因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原因,导致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严重违法,或者报送法制审核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法制审核机构及其法制审核人员不按规定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或者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严重错误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未涉及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或其他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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