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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渔政)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9-13 10:25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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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18号。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2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7月22日,两市塘派出所将该案线索资料及证物《报警案件登记表》:(编号[2024]001**5)、询问笔录、放鱼记录、称重记录、照片2张、组装电鱼机1台)移送本机关调查办理。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2024年7月21日21时许,当事人在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村水渠段电鱼。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7月22日立案。

经查2024年7月21日21时许,当事人伙同陌生男子身穿雨靴在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村11组水渠地段非禁渔区,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21时20分许被邵东市公安局两市塘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缴获背包式电鱼机1台和渔获物0.62千克(均为本地常见经济鱼类,没有国家保护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邵东市两市塘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1份;询问笔录2份(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称重记录、放鱼记录各1份;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的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9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东农(渔政)罚告[2024]6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非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499

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在,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1项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①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②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③捕捞渔获三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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