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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种子)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17:24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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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9X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1X

联系电话:138*******8

    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接到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8对邵东市简家陇镇**种子店位于邵东市两市塘街道*****1单元1楼门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个纸箱里装有标称沈阳*****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圣女果种子(作物种类:番茄)200包,包装袋上方压印的检测日期2025年01月08日,与该种子实际情况不符,且未标注净含量、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标签内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项第()项之规定。该店经营者莫*提供了当事人的销售票据,声称从当事人处进购的上述产品。2024年6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上述种子,当事人承认进购、销售了上述种子。现场发现了包装袋标签和上述种子一致的其它检测日期2024年01月、04月、05月)的红圣女果种子68包和冰糖8424西瓜种子9包(标称沈阳*****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通过“慧法通”农业执法通平台查询到沈阳*****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D(辽沈新)农种许字(2022)第0***号)没有登记品种,上述红圣女果种子和冰糖8424西瓜种子超过了该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及涉案种子拍照取证,询问了当事人采购、销售农作物种子的情况,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货台账、进货单、销售台账等证据。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将从邵东市简家陇镇**种子店召回的200包红圣女果种子退回了沈阳*****有限公司。2024年7月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3以来,当事人沈阳*****有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D(豫新平)农种许字(2021)第0***号)、河南***种业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D(豫南宛)农种许字(2024)第0***号)、河南***种业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D(豫新平)农种许字(2021)第0***号)等种子生产企业进购了南瓜、番茄、西瓜、辣椒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照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和各生产企业的许可证进行筛选,上述种子中:沈阳*****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神女果(番茄)、冰糖8424(西瓜2个品种属于《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0号)中的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超过该生产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3100包(其中:红圣女果2500包、每包0.25元,冰糖8424西瓜600包、每包0.3元)、805元。当事人采用批零兼营的方式销售各品类种子120.245万包、54.7948万元,其中:销售上述2个未登记的品种种子3021包(红圣女果2425包、每包0.34-0.35元,冰糖8424西瓜596包、每包0.4元),计销售所得1072元。上述超过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3100包种子计货值金额1115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1份,莫*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进货凭证各1份、在其店内拍摄的照片2份,进货台账2份,沈阳*****有限公司等种子生产企业的许可证(正副本)及部分进货凭证6份,退货单及退货照片共3份,销售台账4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事实及采购、销售的过程、数量、货值金额、销售所得。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和解除登记保存涉案种子。

    本机关于20248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东农(种子告〔20243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8;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库存的红圣女果、西瓜等2个品种种子共77包

    2.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柒拾贰元整(1072.00元);

    3.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陆仟伍佰捌拾贰元整(607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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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五、《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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