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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动监)罚〔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10-25 10:49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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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省邵东市****牧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XA

住所(住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村*组16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35         

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接到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邵东检行公建〔2024〕14号)后,本机关2024年8月23日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营业执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养殖场的动物(活牛)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公司2021年9月成立,开办动物饲养场至今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4年6月1日,赵**从新疆自治区伊犁州巩留县齐那尔村进购74头肉牛,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进入湖南省,收货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邵东南站。该批活牛在产地新疆经过检疫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途为屠宰。从检疫证明上显示该批活牛在新疆和甘肃走了指定通道,但进入湖南时没有走省政府指定通道。该74头活牛到邵东后,有40头由当事人养殖场接收,其余34头由湖南****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接收(另案处理)。2024年6月4日,贺**从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汇进购100头活牛,经过新疆、甘肃进入湖南,收货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村*组16号。该批活牛在产地新疆经过检疫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途为饲养。从检疫证明上显示该批活牛在新疆和甘肃走了指定通道,但进入湖南时没有走省政府指定通道。该100头活牛到邵东后,有24头由当事人养殖场接收,其余76头由湖南****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接收(另案处理)。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10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东农(动监)罚告〔2024〕4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一、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6:“违法情节:初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本机关认为:二、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和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执法人员在所在地指定通道检查站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对运输的动物查验合格的,应当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综上,罚款共计陆仟元整(小写:6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41017

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条文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八条 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执法人员在所在地指定通道检查站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对运输的动物查验合格的,应当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

指定通道检查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可以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协同执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6违法情节:初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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