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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6 08:42 信息来源:水利局 责任编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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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

                      邵水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男,汉族,现年**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文昌北路佳侯小区26号,身份证号432624***********2。

根据邵阳市水利局2024年12月2日交办的邵东市2022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问题线索,当事人既是投标单位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又是评委。现查明:当事人原是洞口县田凼坝水轮泵站职工,2021年10月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购买了1个月的社保,2021年10月1日以前和2021年10月31日之后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为其购买过社保。据当事人自述,因其曾想在长沙买房,所以请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帮忙为其于2021年10月在长沙购买了社保,后其打消了长沙购房的想法。邵东市2022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于2022年8月12日开标,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投标人之一,当事人作为评委,没有主动说明该公司于一年内为其购买过社保,属于应当申请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参保证明(4页)、询问笔录一份、邵阳市水利局交办函(邵水函【2024】170号)等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刻意为利害关系人打高分,他的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第1项,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知情权、异议权、申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七权。”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向邵北塔区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水利局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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