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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5-06-18 17:30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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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推动邵东市营商环境建设改革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邵东高质量发展,在自然资源领域持续做好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切实维护公正、公平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邵东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二)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地质灾害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三)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四)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五)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七)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行为,经责令在限期内计提的。

(八)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九)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经责令在限期内完成治理,并符合要求的。

(十)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十一)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十二)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

(十三)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十四)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十)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经责令在限期内报送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已在限期内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的。

(十)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经责令在限期内汇交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情节轻微,经责令限期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合格,且未造成损失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首次被发现,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的。

(二)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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