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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1 16:05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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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安委文〔2016〕28号

邵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邵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6月8日

邵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总局令第54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总局令第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湖南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监〔201421号)和邵阳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邵市安委[20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一)确保今年年底前全县整体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有16家生产企业,已关闭退出14家,目前停产待关1家,1家尚在生产。

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火厂坪镇、牛马司镇要坚持政府引导,采取综合手段,依法依规引导辖区内生产企业在2016年6月底前自愿有序关闭退出。

(二)严格生产企业源头管控。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准备签订关闭退出协议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立即落实停产措施,配合公安、安监、环保、市监等部门迅速聘请专家,编制清理和销毁方案,安全科学稳妥地处理好余药、废药、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特别是军工硝(黑火药)、引火线、亮珠、内筒、效果件等;要加强对已关闭、未退出生产企业仓库的巡查检查,严禁生产企业利用原有仓库从事非法储存和非法经营,凡在生产企业仓库内发现非本厂生产的产品,必须调查清楚,处理到位;对停产待关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县安监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每周至少仔细检查一次,核对余药、废药、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对正在生产的企业,县安监部门要每周检查一次,乡镇安监站要每天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复查,形成闭环,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依法作出责令暂时停产整顿决定。要确保生产企业高温、雷雨天气停产到位,严防出现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的行为,有限制地进行原材料采购,不再购进原材料,确保在今年年底前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

二、强化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监管

   (一)合理规划布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规划布点,县安监部门应按照整体统一规划、切实保障安全、兼顾生产退出、合理规划布局、严把安全条件、实现有序竞争的原则审批设立。

   (二)严格行政许可。县安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经营场所的内外部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对于新办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面积须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和视频监控、烟雾报警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三)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日常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部门要督促批发企业切实强化内部管理,肃清内部矛盾,坚持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销售,严格落实六严禁要求,严禁经营超标(超标内筒型组合烟花产品是指: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筒筒高超过30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产品)、违禁(违禁产品是指:大炮拉炮摔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地老鼠冲天炮双响炮地雷开天雷鱼雷雷王、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产品和含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落实流向标识码制度。批发企业购买烟花爆竹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生产企业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买卖双方要相互认真查验相关资质,实事求是填写合同内容,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做好销售登记台账。

批发公司不得从生产企业采购无流向标识码的产品,零售点销售的每件(烟花每个,鞭炮每封)产品,必须粘有所配送批发公司的流向标识码。对于未粘贴流向标识码的烟花爆竹产品,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

(一)统筹规划布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安监局要按照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并严格审查安全经营条件,特别是周边安全条件,防止零售经营点相对集中,各乡镇办场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数量只减不增,一般只设专店,不设专柜,新许可烟花爆竹零售应主要面向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二)严审安全条件。各乡镇办场县安监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查零售点的安全条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许可: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不齐;经营场所面积小于10平方米;场所内未使用防爆照明等电器设施;与相邻零售专店小于50米;与学校、医院、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小于100米安全距离的。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乡镇办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上级对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在烟花爆竹)要求,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安监局和乡镇办场安监站组织对已发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检查验收后,进行分类处置,一类是符合各方面要求的,应让其继续经营,加强日常监管;一类是存在可以纠正的较轻违规情形的,应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到位;一类是属于两关闭对象的,应立即作出责令暂停经营、暂扣许可并限期整改的决定,对其中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吊销许可,拆掉招牌,清退产品;对已被取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县安监部门应当在取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监部门,由市监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市监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严防批发公司非法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出租、出借给零售户。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五、重视烟花爆竹燃放环节管理

城区和各乡镇主要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炮区。大型烟火燃放时要编制燃放方案,规定时间、地点、燃放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乱燃放行为,公安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和处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强化个案查处和宣传教育。

    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县公安部门和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运输、市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的打非队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对从事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紧盯不放,发挥村级安全生产协管员的作用,准确及时掌握其生活、从业情况,在第一时间向流入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通报;对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

七、严肃责任追究

乡镇办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查督办,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或被中央、省、市明查暗访,发现问题被通报的,要采取通报、约谈、事前问责等方式严肃责任追究,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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