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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整合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3 11:27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农危办[2016]9号

 

邵东县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整合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攻坚计划,管好用好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以保障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顺利进行,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召开专门会议,协调财政、住建、扶贫等部门,融合中央、省、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县政府安排匹配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整合途径及金额:

 

序号

资金来源单位

资金金额

1

财政局

2500万

2

住建局

675万

3

扶贫办

1614万

4

农发银行

1.8亿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资金补助范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所有农户(含地质灾害影响受损的农户)。资金补助范围为:县辖有改造任务的乡镇。

  第三条 建立邵东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专户由财政局社保办负责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确定。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县统一集中管理。即“县拨、乡用、县监管”的办法,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县财政局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材料进场基础完工后,拨付总造价的30%,主体完工后拨付40%,竣工验收后拨付总造价的27%,余款3%做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予以付清。将各级补助资金通过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拨至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管理局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

第六条  拨付各乡镇户平5000元的三通一平工作经费。

  第七条 县、乡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一、要积极配合住建等部门做好危房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帮扶对象,必须在乡村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二、要按照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按县统一设计的建筑施工图纸予以修建。

  三、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每一帮扶户的危房改造。

  四、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县、乡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建等部门定期到乡村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逐户验收工作,并检查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改造任务完成后,由县财政局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申领程序:

  1、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受益农户提出申请:所在村(居)签署意见。

  2、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实地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出建议补助资金。

  3、在农村改造受益农户所在村显眼位置进行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4、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经过公示、又无群众反映的对象报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只有经过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农户才能享受补助。

第九条  危房改造帮扶资金每户补助标准

由各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结合文件标准,提出每户应补助标准的建议,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住建局、监察局三部门共同确定其补助标准。

第十条  危房改造帮扶资金发放程序:县财政局社保办凭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通知发放,执行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基础完工材料进场时,凭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出具的通知,拨付基础完工的30%;第二次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主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发放40%。第三次竣工验收后拨付27%,在竣工验收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3%的余款于竣工一年后予以付清。

  第十条 县补助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结算。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财政部门上报的检查结果和各乡镇上报的验收合格的农村危房改造户数,与改造计划核对无误后,按实结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追究与处理。

  一、对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县级财政将暂停拨付帮扶资金。

  二、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或造成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程序、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在群众造成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邵东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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