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东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17 09:33
信息来源: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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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2024年邵东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截至2024年8月) | |||||||||
现将调整后的《邵东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 级次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修改理由 | |
一 | 公安 | 1 | 1、证照费 | 中央 |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①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②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③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
临时号牌(纸质)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证10元/证。 | 根据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文件规定增加备注补发证情况。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补发证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补发证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补发证10元/证。 | 根据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文件规定增加备注补发证情况。 | |||||
二 | 自然 资源 |
2 | 1、土地复垦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
3 | 2、土地闲置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2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
4 | 3、不动产登记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办发〔2020〕2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中小组〔2019〕1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证。 | |||||
5 | 4、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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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住房城 乡建设 |
6 | 1、污水处理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 | 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用水0.96元/吨,非居民用水1.4元/吨;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元/吨 | 1.政策依据更新; 2.根据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文件补充城市和乡镇最低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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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中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
①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县(市)0.5元/平方米·日。 |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 计量单位统一为汉字 | |||||
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 ||||||
四 | 交通 运输 |
8 |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397号 |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8元/吨·公里;造价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 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10元/吨·公里 | 政策依据更新 | ||
五 | 水利 | 9 | 1、水资源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2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湘财税〔2024〕6号 | 地表水:工业用水0.1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0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0.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取水0.2元/立方米。 地下水:公共供水取水0.15元/立方米;用于制作纯净水取水1元/立方米;其他取水,供水管网覆盖区0.7元/立方米,未覆盖区0.2元/立方米。 |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 政策依据更新 | |
10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财税〔2023〕9号 | 1、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平方米。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平方米; 开采期间0.7元/吨。3、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0元/立方米。4、排放废弃土、石、渣,1.0元/立方米。 | 计量单位统一为汉字 | ||||
六 | 人防 | 11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4%,512元/m2。 | 政策依据更新 | ||
七 | 法院 | 12 | 1、诉讼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 ||||
(1)案件受理费 |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一定比例收取,其中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5%;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9%;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7%;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6%;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
2、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含20万元)的,每件200元;涉及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0.5%收取。(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每件3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1%收取;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0.5%收取。(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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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申请费 |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 50元至500元。(2)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的,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的部分按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比例收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1%。 2、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 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保全财产数额
1%;超过10万元的部分 保全财产数额 0.5%。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元。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 400元 6、 破产案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50% 7、 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 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 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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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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