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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邵东湘商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01 11:05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政发〔2015〕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邵东湘商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整体实力提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96号)、《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实施细则》(湘政办发 〔2015〕6号)和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办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我县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引导企业进驻园区投资创业,做大做强邵东湘商产业园区。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省政府认定的邵东湘商产业园区2.6平方公里范围内工业地产性质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博宇、巨龙、龙腾、华美嘉4个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三、建设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厂房是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物流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容积率控制在1.5-2.5之间,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内,绿地率不低于25%,厂房层数原则上不低于4层,每层楼面的承载力不低于800kg/㎡,单体建筑面积应大于3000平方米;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以内。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出让,出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80%。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要优先报批,确保供应。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0%要专项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标准化厂房建成投产后,3年内年均纳税达到3万元/亩以上的,实收土地出让金通过税收奖励返还优惠至10万元/亩。
  (二)税费政策
  第五条  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入驻企业应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全免,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30%的标准计收。
  第六条  标准化厂房建成后,投资方3年内出让厂房缴纳的相关税收(包括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分三年全额奖励给投资方,缴纳当年奖50%,第二年度奖25%,第三年度在完成合同规定每亩需缴纳税收任务后奖25%,未完成税收任务第三年度的25%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个人应缴纳的契税实行先征后奖,按4%征收,全额奖励给缴纳税收的企业或个人,经县湘商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核实后,由县财政在次年6月底之前兑现奖励。
  (三)补贴奖励
  第八条  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县湘商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补贴对象。标准化厂房建设经县湘商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正式验收合格后,省、市补贴奖金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补贴。
  第九条  对标准化厂房投资方自留部分出租的厂房(不包括出售后出租部分),自新入驻企业登记并投产之日起,缴纳出租相关税收后,按年租金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进入标准化厂房新入笼子的规模工业企业按年租金25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补贴,补贴期均为3年。对进入标准化厂房新入笼子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3万元。
  第十条  对园区企业实行税收考核奖励。标准化厂房建成投产后,3年内年均纳税不低于3万元/亩,第一年纳税达到3万元/亩以上,奖励企业0.6万元/亩;第二年纳税达到4万元/亩以上,奖励企业0.8万元/亩;第三年纳税达到5万元/亩以上,奖励企业1万元/亩。以上纳税强度每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增加0.2万元/亩,但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亩。
  五、保障措施
  (一)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重点要向规模工业企业倾斜。银行对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入园企业的支持,与财政存款挂钩,银行对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按揭贷款的,按银行贷款的30%配比财政性存款,对入园企业给予流动性资金贷款的,按银行货款的20%配比财政性存款。
  (二)用工保障
  第十二条  根据入园企业用工要求,县人社、教育、经信部门,要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协助入园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积极为入园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及子女就学问题,园区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园区内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湘政办发〔2013〕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三)强化服务   
  第十三条  标准化厂房在建设和企业入园过程中的相关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程代办。发改、财政、住建、环保、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在安排各类项目资金时要向产业园区的项目倾斜。交通、电力、住建、通信等部门,要将园区的道路建设、电网布局、给排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住建房产部门安排一定比例公租房、廉租房指标用于园区标准化厂房配套建设。规划、林业、安监、水保、消防部门对标准厂房的建设定址、林地征用、安全准入、水保方案、消防准入等要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四)优化环境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企业无干扰工作日制度和涉企执法检查申报备案制度。凡县内职能部门和单位需进入园区内对企业进行检查,需事先告知县湘商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企业需报联点县领导同意。对强行承揽劳务运输和工程业务、强行索价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持投资方在标准化厂房生产性用房内建医疗室、银行代办点;切实维护好园区治安环境,公安部门要在园区设立警务室。切实落实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全民招商与小分队招商、重点招商与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的对外推介招商。要明确招商任务,完成任务并经核定后,允许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经费。加大对项目引资中介人的奖励力度。 
  (五)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向上衔接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县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强大合力,主动服务、特事特办、按时办结,确保园区建设加快推进。
  (六)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严格考核奖惩。把县湘商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小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提高权重和分值。县湘商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县纪检监察、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绩效办、重点办等部门,实行一年一考核,次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6月底前兑现奖励。强化考核督办。县监察部门要把园区建设工作情况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对工作推动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问责。
  六、附则
  第十七条  省政府认定的邵东湘商产业园区2.6平方公里范围内非工业地产性质厂房建设项目,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不能享受外,其它优惠政策均可享受。
  第十八条  原发文件与上述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邵东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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