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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农药)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6-20 09:59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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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农药)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邵东市流泽镇光陂农资经营部刘藏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体工商户

违法主体名称

邵东市流泽镇光陂农资经营部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21MA4N1GCW26

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刘藏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从邵东市禾益丰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曾颀)进购了上述8种农药共410瓶(包),其中:草甘膦铵盐50瓶、进价3元/瓶,甲基硫菌灵20包、进价1.5元/包,四聚乙醛20包、进价1.5元/包,啶虫.哒螨灵40瓶、进价2元/瓶,虫螨腈.啶虫脒70包、进价1.5元/包,阿维.螺螨酯60包、进价1.5元/包,2甲4氯钠100包、进价1.2元/包,甲维.氯虫苯50瓶、进价2元/瓶,通过现金方式共支付了705元货款。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8种农药共150瓶(包),其中:草甘膦铵盐31瓶,售价4元/瓶;甲基硫菌灵7包,售价2.5元/包;四聚乙醛6包,售价2.5元/包;啶虫.哒螨灵14瓶,售价3元/瓶;虫螨腈.啶虫脒16包,售价2.5元/包;阿维.螺螨酯12包,售价2.5元/包;2甲4氯钠35包,售价2元/包;甲维.氯虫苯29瓶,售价3元/瓶。当事人销售上述8种农药所得共计425.5元,上述8种农药货值金额共计1095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60瓶(包);2.没收违法所得425.5元;3.罚款5000元整。罚没款合计542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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