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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屠宰)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8-25 16:21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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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屠宰)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人

违法主体名称

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牛马司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宅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查,当事人从雷某某处购买了两头生猪,在当事人住宅对面大棚叫雷帮忙屠宰,屠宰后用来销售,没有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两头生猪共240kg3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作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2.没收简易杀猪架14个,脱毛设备1台,开水池1个,吊机1台猪胴体172.5千克,猪头猪脚19.7千克3.罚款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8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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