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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种子)罚〔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8-04 15:38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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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种子)罚〔2025〕4

案件名称

邵东市美娥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违法主体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违法主体名称

邵东市美娥商贸有限公司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21MADBUU3C3W

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肖美娥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将原包装绿贝贝南瓜种子拆包,然后分装进行销售,计销售所得货值金额4.38元。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分装种子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种子包装的完整性,并对其所分装种子负责”的定,当事人拆包原装种子进行分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6;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分装销售绿贝贝南瓜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8元;2.罚款3000元整。罚没款合计3004.3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7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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