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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邵东农(种子)罚〔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8-04 15:37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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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邵东农(种子)罚〔2025〕5

案件名称

邵东市宋家塘众诚种业店周鹏程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违法主体类别

个体工商户

违法主体名称

邵东市宋家塘众诚种业店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21MAD9X81D3G

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周鹏程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羊角蜜、紫长茄、金品白沙蜜、大果牛角椒等农作物种子的标签未标注检测日期、净含量、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等内容,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项“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的规定,上述4种种子为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当事人销售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货值金额合计213.8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种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7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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