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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三角宾馆)

发布时间:2019-01-07 15:06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邵东卫计公罚字{2018}35号    

 

被处罚人:金三角宾馆      地址:昭阳路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18年9月27日抽检拖鞋不符合国家标准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邵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东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8 年 11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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