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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东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1 10:11 信息来源: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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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213

邵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东市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邵东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东市人民政府     

2021年617    


邵东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办〔2020〕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财评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或依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具体评审方式依据有关工作要求进行确定。财评中心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财政评审报告是工程招标、拨付资金、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财评中心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及地方债券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政策收费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上述资金安排的建设或支出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进行评审。工程变更预算评审依据市本级现行变更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二)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

(三)执行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情况审核;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五)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方案,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三)财评中心组织评审;

(四)财评中心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五)财评中心就评审初步意见征求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股室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六)财评中心就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七)财评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职责:

(一)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国库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拨付项目进度款及办理结算;

(四)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财评中心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会同有关资金管理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依照有关时效管理规定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意见;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履行本单位(系统)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督促责任;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评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及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评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财评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评中心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虚报冒算严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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