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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1-12-07 16:00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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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DR-2011-04014


 


 


 


 


 


 

邵价综发(2011)42号


 

关于印发《邵东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    知


 

局属各股、室、局、中心::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执法,《邵东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县法制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东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裁量权  通知                

抄报:县法制办、县监察局                     

 发:局属各单位                            

邵东县物价局办公室印发         2011年12月6日     

附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邵东县物价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5.01

行政

法规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

1999.08.01

地方性

法规

3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9.03.01

4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10.01

5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1.01.01

6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4.03.01

部门

规章

7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8.12.01

8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6.03.01

9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

价的规定

国家计委

2001.01.01

10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1995.01.11

11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

1999.08.03

12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

2002.01.01

13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计委

2002.01.01

14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发改委

2006.05.01

15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

2001.08.01

16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

国家计委

2000.06.01

17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04.10.01

18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11.05.01

19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11.02.01

20

反价格垄断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11.02.01

21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国家计委

2001.10.01

22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

整顿的规定

国家计委

2003.01.01

23

 

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02.10.01

 

24

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

营业执照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

工商总局

2003.03.01

25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国家计委

2000.04.01

2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09.01

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8.01.15

政府

规章

28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5.09.14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七项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行可的决定》第八项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3.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5.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6.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7.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8.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9.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0.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帐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1.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对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三条

13.生产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等方法非法牟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2.责令限期退还、责令公告查找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3.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对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4.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价格调节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

   (五)行政确认(共3项)

1.成本监审

法律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2.涉案物价格鉴定

法律依据: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3.监制明码标价方式

   法律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六)行政检查(共1项)

价格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9项)

1.政府制定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央各部委派驻长沙市的机构和省直在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管理。中央和省派驻省内其他市州的单位,由省物价局委托市州或县物价局核发和管理,汇总造册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县物价局按隶属关系负责核发和管理本辖区内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3.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

法律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服务价格登记证》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省直和中央在长单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并负责管理;省直和中央单位派驻省内其他州市经营单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并负责管理,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汇总造具名册报省物价局备案,并将其年度检审情况按规定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其他经营单位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核发并负责管理。”

4.价格监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5.行政事业性收费检审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实行年检年审制度,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6.服务价格年度检审

法律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业务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实行年度检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举报的业务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实,依法处理。”
   7.价格投诉举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8.价格决策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9.价格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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