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

发布时间:2011-07-08 14:22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原则。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和战略部署,都对新时期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国应对来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领域的突发事件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大力提高  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成为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和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政治要求。政府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的整个活动中也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它负有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职责。近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组织、实施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开展和有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效能,有必要加以规范,使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重申,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上述党关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体制建设的意志要通过立法程序上升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一体遵循的行动准则,就必须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适得其时。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内涵、分类规定。
      一、突发事件的内涵分级和分级标准的
      本法关于突发事件的内涵,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它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的内涵包含了以下几个核心要素存在普遍的共识:
      一是本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应对“公共危机”是国家启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初衷。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所要解决和应对的是“公共危机”,本法所调整的“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由此可见,国家启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危机。公共危机是指在公共领域内发生的危机,即危机事件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给公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社群性和大众性。因此,公共危机管理与个体、企业危机管理的本质区别就是公共危机管理具有公共性或社会性。这种公共性或社会性表现在事件本身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不能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的事件就不具备公共性,就不是公共危机事件;对公共利益产生较大消极负面影响,如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公共财产和广大民众的私有财产,甚至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的基本价值等;事件本身与公共权力之间发生直接联系尤其是形成某种公法关系时,才能构成公共危机事件。如果突发事件不需要公权力介入,只需要在一定群体中自行解决,这样的事件就不具有公共危机事件的公共性。
      二是本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
      三是本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危害性和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一旦发生本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就会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应对不当就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四是本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必须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公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力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既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义务。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本法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类,是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进行区分。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的分级
      本法将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特殊行业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灵活性的工作要求。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突发事件的分级并不完全统一。绝大多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二级或三级或五级。分为二级的,如《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分为三级的,如《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还有的分为五级,如《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
      四、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
      本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突发事件的分级,要求具有科学性。每一类别突发事件都具有特殊性,其发展机理都不相同,必须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标准。如自然灾害类中的地震灾害事件,它的分级标准是按照地震造成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震级三个要素来确定;事故灾难类中的核事故事件,它的分级标准则是按照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后果所影响的范围一个要素,划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公共卫生事件类中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它的分级标准是按照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三个要素来进行划分。国务院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是统一领导、分类处置突发事件的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联系电话:0739-266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