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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08 17:03 信息来源:民政局 责任编辑:

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原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1、资助对象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百岁老人;  

(2)城乡低保人员。

2、资助标准  

(1)对特困供养人员和百岁老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缴资金,社会救助局给予全额资助;  

(2)对城乡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应缴资金,社会救助局给予每人每年50%资助。

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

对散居的特困供养人员和百岁老人每年发放200元医疗救助金,集中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金一次性拨付到敬老院账户,用于门诊和购药。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1)对低保对象中患有肝、肾移植术后需经常服排异药物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年。

(2)医院门诊血液透晰的对象,民政救助30元/次,实行“一站式”结算。

(3)腹膜透晰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在获得新型农合或城镇居民报销后按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的6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百岁老人。

2、救助标准

县内定点医院对特困供养人员、百岁老人住院自负费用(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100%救助。

城乡低保人员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7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年。

在县级以上或异地住院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在获得新型农合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按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低保人员,在获得新型农合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按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的50%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年。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1、对0-14岁城乡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络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参照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2、对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子宫癌)的低保人员,在获得新型农合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按自负费用的70%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以上两种病种的救助每年10月底由乡镇民政办收集资料报送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救助资金实行打卡发放。

同一对象的血液透晰、腹膜透晰和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子宫癌),以上各项救助(住院救助和特大疾病门诊救助)累计金额全年封顶线为1万元;其他病种救助金额全年封顶线为5000元。

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1、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联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的部门,对在外县住院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在当地的乡镇卫生院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实施医疗救助(需收集以下资料:低保或五保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复印件和农合补偿单原件)。 逐步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2、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和相关信息要及时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定点医疗机构要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各医院把对象户的存档资料(分别归类)和救助人员明细表打印好并盖章,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之前)报社会救助局,经社会救助局审核和财务复核后,资金拨付到定点医院账户。

3、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救助,对弄虚作假、伪造违规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医院的医疗救助资格。

4、联合县财政、审计、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的救助服务流程办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各乡镇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发》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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