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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商店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7 10:25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教通〔2018〕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商店食品安全工作的

通     知

各县直学校、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近期,在全县校园商店食品安全工作日常督查中,发现部分商店管理松懈,存在安全隐患。为加强对校园商店的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校园商店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措施,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邵东县中小学校园商店管理规定》(邵教发[2017]9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商店食品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商店的食品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校园商店的管理,中心学校要规范对校园商店的审批和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二、全面规范管理

1、规范审批程序。校园商店只能由学校开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校园内开办商店。

校园商店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初中、小学开办校园商店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审批,县直学校开办商店报教育局勤管站备案。校园商店经审批后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开始经营,严禁无证经营或边办证边经营。校园商店可以自主经营,也可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校园商店的营业场所要整洁明亮,货架标准美观,面积15平方米以上,安装电子监控。经营场地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校和村片小(含教学点)原则上不得开办校园商店,达不到开办条件和未经审批的校园商店一律关停。

2、规范经营行为。校园商店要严格商品准入制度,规范商品进货渠道,签订供货合同,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书,建立进货台账,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校园商店严禁出售非真空包装的面包、糕点、三明治、汉堡包等食品;严禁出售自行加工加热的玉米、烤火腿肠、油炸食品等;严禁出售来源不明、“三无”、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严禁经营米粉、馒头、汤圆等食品;严禁在常温下保存冷藏冷冻食品;严禁超范围经营其他食品;严禁对学生出售酒水、香烟、槟榔等商品;严禁出售刀、剑、弹弓、能发射塑料子弹的玩具枪等危害学生生命安全的玩具。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学校要加强对商店的食品安全督查,学校领导每周要到校园商店检查一次以上,中心学校领导每月要对安全工作督查二次以上,主要查:

1、查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是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商店各种制度是否上墙。

2、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商店环境卫生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储藏室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食品储藏是否规范。

3、查商店是否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立即补办,达不到办理条件的商店一律关停。  

4、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有效。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没有办理的立即补办。

5、查台账登记是否落实。商店进购食品是否有进货台账;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是否有三无食品及过期劣质食品。

6、查商店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校园商店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售对学生生命安全存在隐患的商品。对超范围经营的商店要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一律与其解除承包合同。

7、查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情况。校园商店一律要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如商店经营者不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学校应与其解除承包合同。

(二)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力量或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商店的食品安全进行督查,除到商店现场督查外,还要查:中心学校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文件的传达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中心学校对校园商店的检查记录和检查台账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学校一定要落实“校长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全面落实校园商店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邵东县教育局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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