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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关于转发《邵阳市处置规模企业周边环境和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环境问题快速反应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0 13:14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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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皇帝岭林场,开发区、生态产业园管委会,城北经济区管理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同意,我县规模企业、县级领导联系企业周边环境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的处置与责任追究,参照《邵阳市处置规模企业周边环境和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环境问题快速反应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邵市优字[2010]1号)施行,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邵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8月12日
邵阳市处置规模企业周边环境和重点项目建设施工
环境问题快速反应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年8月2日)
 
第一条  为及时调处规模企业周边环境及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环境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各单位、市辖三区及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场)、公安分局、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  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辖区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上述适用对象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化解、调处矛盾和问题,给规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重点项目建设造成后果或影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具体措施。
纪律处分按党纪条规和有关程序办理。
组织处理方式主要有:黄牌警告、公开道歉、写出检查(检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测评扣分、建议免职,其中免职按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建立区、乡镇办事处(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片区民警“五位一体”的挂点联系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点企业和省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应由区和公安分局领导挂点联系。
其中:区、乡镇办事处(场)为矛盾、问题调处的主体;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片区民警为维护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黑恶势力的主体。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为破坏规模企业周边环境、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环境的主要行为:
1、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实施的;
2、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参工参运,到企业和项目单位索要好处、费用的;
3、盗抢施工器材、企业财物的;
4、在企业和项目周围乱搭乱建,强行接水接电,影响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施工的;
5、围堵企业大门或经营场所,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6、阻工闹事,导致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7、破道断路,阻挠企业、项目生产经营、施工建设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发生上述行为,给企业和项目建设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三种情形。
1、一般情形:导致企业、项目中断生产经营、施工建设半天的,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
2、严重情形:导致企业、项目中断生产经营、施工建设一天的,或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内的;
3、特别严重情形:导致企业、项目中断生产经营、施工建设一天以上的,或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建立处置规模企业周边环境、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环境问题快速反应调处机制。凡发生第七条行为,“五位一体”挂点联系责任单位、责任人在接到企业、项目单位的投诉、反映或各级优化办投诉机构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最迟不得超过一小时。对围堵大门、阻止施工、破道断路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疏散、劝阻、恢复,对涉及违法的,由司法机关采取断然措施依法处置。
第十条  对涉及规模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矛盾和问题,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及时调处。一般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调处到位,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调处到位。个别涉及面宽、情况又特别复杂的问题,经主要领导批准或报各级优化办备案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1、凡发生一般情形的,可采用黄牌警告、公开道歉等方式问责;
2、凡发生严重情形的,可采用写出检查(检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测评扣分等方式问责;
3、凡发生特别严重情形的,可采用通报批评、测评扣分、建议免职等方式问责。
凡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给企业和项目建设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同时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测评扣分。
1、凡发生严重情形的,在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测评中,每次扣减总分值0.5分:
2、凡发生特别严重情形的,在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测评中,每次扣减总分值1分。
其中市本级扣减三区、市直单位分值,三区扣减乡镇办事处(场)、区直单位分值。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含三区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各级优化办为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中心热线电话:12342。市优化办投诉电话:5481234,大祥区优化办投诉电话:5508356,双清区优化办投诉电话:5263991,北塔区优化办投诉电话:5081078。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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