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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5-66229 文件编号: 邵东政办发〔2025〕1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市
发文日期: 2025-01-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1-25 有效期: 2030-01-24



政办发〔20251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邵东市直各机关及湖南省、邵阳市驻邵东市各单位:

《邵东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5日      


邵东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含货币资金和债权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内部审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出资人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八条各企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按季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条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对出资人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季向出资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经营状况类报表,年终应对本企业所管理的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切实摸清企业资产状况,做到账实、账卡、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不列赤字预算,同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报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解缴市财政。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合并、设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单笔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分配利润、招聘人员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必须报经出资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责任人为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等,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应当以请示件的形式一事一报,并提供首席报告责任人签名及必要的附件材料(集体研究意见、可行性分析、合法性审查意见、论证报告等)。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未经批准,企业一律不得实施。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是企业使用自身筹措资金的行为,以及使用自身筹措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主要有: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重大技术开发投入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并购、股权置换及其权益类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券等);

(四)其他投资:包括经营性资产购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取得。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出资人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符合企业章程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二)战略引领。符合市总体发展战略、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与规划。

(三)聚焦主业。符合企业功能定位,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壮大企业主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四)量力而行投资项目的确定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以及实际融资能力、管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自身支持能力相适应

(五)效益优先。投资项目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率。

第十九条  投资审批:单笔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单笔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企业集体研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件;

(二)投资项目报告表;

(三)投资项目建议书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尽职调查报告、评估报告;

(五)涉及股权投资的提供企业法务部门意见书,如以控股为目的,还应提供并购重组方案;

(六)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项目责任人;

(八)企业董事会决议;

(九)企业监事会意见;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职责:

(一)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管理。

1.事前管理。做好项目的市场调研、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成本收益、风险分析、法律审查等工作,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

2.事中管理。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全方位管理与监督

3.事后管理。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对投后管理、投资效益、投资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效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对外投资的,由市财政局、企业、被投资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的基础定价。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偿获得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五章企业参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权投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根据企业实际,自身产业发展需要,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

(三)强化管控。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夯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参股企业股东作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是参股管理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相关规定对参股投资进行有效管控。

(一)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对参股股权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参股经营投资台帐,加强基础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参股企业基本情况。

(二)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要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管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公开、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股权退出等重要事项,防止参股股权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三)不得选择与企业及其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四)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五)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和特许经营权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

(六)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参股投资,要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企业必须向参股企业选派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行股东权责,同时被选派人员要及时将参股企业董事会决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个人履职情况等重大事项向派出企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经营状况差、与本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无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的参股企业,一律依法依规退出参股股权,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参股投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融资担保管理

第一节融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融资是指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进行资金筹措的各类行为,主要包括以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企业融资应当遵循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国有各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直接责任人,应制订融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工作流程、各级子公司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融资审批:企业融资单笔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企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企业融资单笔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融资审批须报送的材料:

(一)融资事项请示文件;

(二)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含董事会决议);

(三)融资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五条  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中介机构单项费用低于30万元的企业依法按程序选择确定,单项费用高于30万元(含)且低于50万元的企业应通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单项费用高于50万元(含)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融资的禁止事项:

(一)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严禁超过7%;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三)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四)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债务。

第二节担保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责任,规范内部审核程序。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严禁对自然人及民营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担保机构除外),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因生产、经营确需担保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应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担保规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

第四十条  企业应建立融资担保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对企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提前3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内容: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风险产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资产管理

第一节经营性资产租赁

第四十  企业应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建立相应台,确保产权清晰、界址分明。

第四十  企业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偿的原则,拟定资产出租方案,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公开招租,按照“价高者得”确定承租人。

第四十  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底价以评估价格或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

第四十  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可分为一年、三年、五年、七年。具体年限可视不同项目、不同行业确定,超过三年以上的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收入的递增机制,超过七年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降低租赁收入收取租金。

第四十  对市级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出租,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租赁:

(一)经市人民政府会议集体研究同意租赁给行政事业单位的;

)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租赁的;

)公开招租两次流标后,经集体研究同意的。

第二节非经营性资产购置

第四十企业购置非经营性资产应秉着“厉行节约、合理配置”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十  企业购置办公用具、设备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报市财政局审批。购置车辆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公车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四十  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在2万元(含)以下或批量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其按企业内部管理程序自行研究决定。单价或批量超过此标准的,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批量购置资产5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节资产交易

第五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对外捐赠、资产报损、资产报废等。

第五十  资产交易应遵守的原则:

(一)严格依法依规。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交易过程严格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公平公正公开。发挥市场交易主体作用,遵循有偿等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实行“进场交易”。

(三)尊重市场规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促进企业国有资本布局调整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十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集中处置

第五十  企业对外捐赠根据集体研究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财政局备案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更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五十  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应按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坏损失、投资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报损(报废)等事项经集体研究后,根据市审计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资产。

第五十  企业工作人员、参与企业监管的工作人员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政府授权或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的过程中,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一律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 市属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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