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湖北省户口需要迁入湖南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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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21-04-12 11:12:24.0 | 来信人 | 曾涛 |
来信内容 | 我是湖北人,老婆是湖南人,我现在在邵东市一中振华实验中学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入邵东市,请问如何办理? |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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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1-04-20 11:03:22.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21-04-20, 公安局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市公安局回复如下: 依据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7号第五章关于迁入登记的政策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第二十七条: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第二十九条:在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第四十一条:经批准落户的公民,应当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家庭户,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或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其中,登记在亲友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经户主或者房屋所有人同意。第四十二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指市区或者县级市,下同)、县内迁移的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跨市、县迁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国务院、公安部、省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故咨询人咨询的情况,符合迁入情形。可携带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