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

Processing Guidelines

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

《办理居住证工作规范》

二、申办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发放。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实有人口登记站点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报居住后满六个月后,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可以当场制作发放;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

2、证件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以及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四、证件费用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

五、办理条件

1、符合办证条件的当事人,凭相关申请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社区民警提出办证申请。

2、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核材料通过后,进行居住证受理,并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居住期限为1年)

3、当事人凭相关申请材料和居住证领取凭证前往邵东县政务中心二楼公安局窗口申请制证。

4、符合办证条件的群众于四个工作日后,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前往邵东县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居住证。

六、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七、办理地点

地点: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八、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8932051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暂住证办理

一、暂住证办理指南

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暂住人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暂住证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明。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暂住证居住证核发

办理依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 号)

办理指南:

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

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应当提供流动人口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申报: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咨  询:http://www.hncrj.gov.cn或0731―84738250

受理机构:省公安厅

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办公地址:暂住地户籍管理部门

乘车路线:乘1、136、142、168、302、501、701、908路东线、旅3线路公交车至省公安厅站下车即到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够自行解决申请者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

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友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

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在国内已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

4、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5、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回国定居者,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个别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返回原居住地,国内亲属能解决住房、赡养问题的。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

(四)交验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者侨居国签发的居留证件、旅行证件的复印件,以上均一式三份;

(五)交验申请者在拟定居地有住房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若住房和生活费用是由其亲友提供的,须有该亲友愿意为其提供住房或生活费用的经过公证的保证书。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实施程序

审核事项:华侨回国定居审核

审核对象:要求回国定居的华侨

审核依据:

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1987]侨政安示第167号);

二、《国务院侨办国内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1991]国内侨会字第031号)。

审核条件:

1、申请材料必须是华侨本人提出的;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3、须有定居地的县(市、区)以上侨务、公安部门同意接受的初步意见。

审核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本人提出的申请报告;

2、附申请人身份证件;

3、定居地县(市、区)以上侨务和公安部门的意见。

审核费用:不收费

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侨政工作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17453)

(二)岗位职责权限:

1、申请事项不需要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侨政工作处处长、分管副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侨政工作处处长对受理意见和填报的《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表》进行审查;

2、分管副主任按照标准对已经职能处初审的报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报件上签署同意意见反馈侨政工作处;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报件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办理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侨政工作处经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内部办文程序,签发《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表》,侨政工作处将同意的报件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219037)

常见问题与解答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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